杭州市药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杭州市药学会,其英文名称:   Hangzho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HZ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杭州市药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我市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工作者,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位于杭州市孝女路2号杭州市卫生局,邮政编码31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药学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国内外药学相关团体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与交流;
(二)开展对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等工作;
(三)培养和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药学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四)组织开展药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
(五)编辑出版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药学信息资料; 
(六)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政府组织的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 
(七)反映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个人会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 单位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审批通过;
(二)单位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批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时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名誉理事长或顾问的聘任;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属本会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应依据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市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其名称为杭州市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冠以“杭州市”等字样,不另定章程,不另刻公章。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再担任其他学会职务。任期同本会理事会。其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党政纪处分;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4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根据具体情况,由理事会酝酿确定,报市科协批复同意。上述人选在酝酿过程中,可征求挂靠单位意见。如有党政领导干部兼任,必须先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每年度按时完成社团年检工作;
(六) 向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科协报告学会重大活动事项,并参加杭州市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推举名誉理事长或顾问。对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专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本会主要负责人者,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可以聘任为本会名誉理事长或顾问,任期一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个人会员免收会费;单位会员: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起,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0000元起; 
(二) 依法获得的社会捐赠;
(三) 政府拨款和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2014年7月1日核准起生效。


http://www.hzp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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