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300万元!《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面修订

       记者从浙江省司法厅获悉,10月12日下午,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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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办法还对评审流程、评审组织管理、化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修订。如规定根据行业、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以及行业评审组组成人员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明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依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此外,办法还规定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负责审核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同时明确规定在提名前、受理后、行业评审结论作出后需要向社会公示,并对异议的提出、答复和处理作了规定;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以及监督委员会联系方式;监督委员会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等。办法还针对提名、评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诈等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现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但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对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提出了新的要求,省委省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改革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提名制度和评审规则,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制度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现行办法确立的推荐制度已不适应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要求,存在着评价导向不够明确、评审规则不够具体、程序不够透明、提交材料复杂等问题,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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